2010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
72. 部分高等学校单独招生、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、公安院校、艺术类专业、体育类专业、少数民族预科班、民族班、少年班招生,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、港澳地区、保送生、高水平运动员、艺术特长生办法,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。 省内部分高职(专科)院校根据我省新课程标准后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规定,将 实行单独招生录取方式,具体办法另文通知。
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,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。
73. 现役军人报考高校,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74 . 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。
75. 本规定由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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